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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新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减少征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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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新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减少征信报告暗箱操作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下发了《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对征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不良信用信息上报前应告知借款人。有分析人士认为,《通知》的出台旨在妥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的增多,每个交易主体都需要细化、客观、公正的征信报告是评估交易风险的主要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征信报告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信誉名片,是个人诚信度和履约能力的象征。因此,每个人都应该维护个人信用,但金融部门应该主观地记录和输入信用信息。要求金融机构在不良信息上报后告知借款人消费者的做法,无疑能精确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黑箱操作。

在陌生人社会,征信报告是金融机构和贸易伙伴对当事人进行的道德和信用评价。它不仅能给个人带来信誉财富,而且关系到公民人格权中的名誉权。特别是对征信报告中的污点信息和负面记录的“惩罚”程度,并不比行政处罚轻,甚至比警告和罚款更并重。因为,有些行政处罚信息可能不会向公众发布,不会向交易对象发布,征信报告也全然呈现给交易对象审查。

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在处罚违规者以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享有申辩权等权利,听取其抗辩意见。还应当将处罚结果告知违法者,同时告知其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然而,在征信报告领域没有相似的规定。当借款人或信用卡持卡人逾期时,金融机构会将不良信息上传至征信体系。行为人需要打印征信报告才能知道自己的违约信息,或者知道自己在贷款时被列入“黑名单”。

这种操作模式似乎不利于充份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可能导致非法经营等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今年5月,晋尚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方女士的“工作单位”一栏填写了“专业工作鸡十年”的字样,方女士查询信用报告时发现了这一字样。如果要求金融部门在录入信息后告知当事人,无疑将避免许多相似的难堪。特别是如上所述,对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息的处罚力度不亚于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那么,为什么允许金融机构在不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之下间接报告和录入不良信息呢?要知道,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的纠纷应当依法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金融机构直接向征信系统报告和录入借款人不良信息,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相适应,也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在信用评价已成为公民的第二身份,关系到公民的名誉权的背景之下,有适当限制金融机构避免在信用体系之中随便报告和录入不良信息。确切而言,应要求金融机构在报告不良信息以前告知当事人。一方面可以督促他们尽快履行合同义务,避免损失扩大。另一方面,有助于他们了解自己为何被列入“黑名单”,从而精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信用报告是一张涉及公民名誉权的非常认真的信用卡,而不是一张可以随便抽取的手稿。只有金融机构严肃对待,才能维护信用报告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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